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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经营风险如何防范?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线下实体产业,无论哪个行业均受到较大冲击。直接导致企业现金流出现严重缺口、资金链的断裂、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将显现无遗,企业运营必面临重重困难,很多中小微企业“破产倒闭”风险明显加大,中小微企业应该选择优质客户,稳健经营。

吴晓姝法官就合同履行、公司治理、担保、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四大方面,从二十个关键风险点着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官给企业管理者的20条贴心建议,帮助您更从容面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No.1 无合同不交易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以及维系客户关系十分重要。有少数企业在不能正常履约时,会企图利用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情况较多;为避免纷争,建议您与对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No.2 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关于合同具体履行内容具有证明力的资料,如送货单、对账单、验收单、发票、往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

No.3 慎用善用公章

完善企业公章保管和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对于重要公章,应当遵循保管人和使用人分离的原则,使用前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时进行登记并留存。

No.4 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员工尤其是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放书面通知,告知其离职情况,防止其继续利用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交易。

No.5 付款方式须可靠

在您确定付款方式时,尽量通过银行交易结算,现金结算涉及经办人签收,签收效力上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公走账也能有效帮您规避风险。

No.6 验收异议及时提

购进货物时,对于有质量瑕疵的货物,您应在收货单上注明并要求对方确认,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验收期,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尽快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No.7 解除合同及时提

如果您发现对方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一旦对方要求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约定了异议期限,请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起诉,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异议期限,请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达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No.8 及时行使撤销权

如果对方在签署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事后您发现您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合同。但是您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

No.9 工商变更登记不能忘

当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尤其是注册资本、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您务必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No.10 制定公司章程要慎重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因此,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No.11 忠实和勤勉义务应遵守

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No.12 股东大会解分歧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您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您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销。

No.13 隐名投资风险大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隐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因此,不建议您选择以隐名的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No.14 提供担保须谨慎

自然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正常情况下,自然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提供担保,那么就丧失了“有限责任”这面对于股东的保护墙。

No.15 保证条款要明确

如果业务需要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由保证人为债务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达,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No.16 法人担保要核实

如果业务需要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请务必核实法人公章的真实性和加盖人的身份,必要时可要求加盖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No.17 保证性质要写明

如果您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同时,在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No.18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建议您在签署质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要求。

No.19 积极参与法院调解

企业积极参与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判不一定符合您的最佳利益。

No.20 保全措施有保障

积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将来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义务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和基础。

以上来自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福田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举办四届二次常委(常务理事)会暨“同心讲坛”讲座活动中吴晓姝法官为参会代表作“从商事法官视角浅谈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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